基本信息
业务序号 | 受理机构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自办件)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承诺办结期限 | 含“苏州工业园区”的名称,三个工作日;含“苏州”的名称,五个工作日;含”江苏“的名称,十个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
投拆信箱 | ossc@sipac.gov.cn | 中心网址 | http://www.sipac.gov.cn/dept/xzspj/ |
办理材料
1、1、外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一口办理(负面清单外)
(一)申报流程
1)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登录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网站(http://www.sipac.gov.cn/dept/xzspj/)→点击“工商网上登记”模块→完成用户注册→名称申报→新设名称申报→完成名称阅读使用须知→填写名称信息→自主申报成功→在辅助系统中下载并打印《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含名称查重清单)》、《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预留告知书》,并由全体投资人签署。
友情提醒:自主申报名称保护期为15天,15天内应使用该名称办理网上登记;同一申请人同一时间只可申请一个名称,待名称过保护期或该名称已办理登记后,方可继续申请新的名称。
2)网上申请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登录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网站(http://www.sipac.gov.cn/dept/xzspj/>)→进入“工商网上登记”模块→外资登记→设立→勾选“名称自主申报”→录入工商信息→→进入商务备案信息页面→录入商务备案信息→进入材料上传页面→选择“上传商务部门所需材料”→上传商务备案材料→通过下载系统自动生成工商登记文书并打印→签署章程、决议等文书→上传工商登记材料(含系统自动生成文书以及住所使用证明等企业自备文件);
(二)上传材料清单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及附表(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
2)《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境外股东(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3)公司住所合法使用证明;
4)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 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境外非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与我国建交的国家,还需提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文件。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再经所属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香港和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专项规定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法律服务中心签章转递。 境外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香港、澳门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台湾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台胞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华侨来我省投资的,提交中国护照及定居国的居留证件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
5)全体投资人签署的章程(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及《名称查询清单》件;
9)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 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信用承诺书》、《远离非法集资活动承诺书》(经营范围涉及投资相关业务的需填写)
11)其它需报送的材料(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如需申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的鼓励类项目,请额外提交以下材料:公司申请(注明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第X类第X条第X项);产品及工艺流程介绍、图片资料,包括产品最终用途说明。在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一并上传,并提交书面材料至窗口。)
2、2、审批类外商投资公司设立(负面清单内)(商务、工商联办)
(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注: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企业登记机关不一致的,投资人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初审意见表》;
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参股公司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
(二)审批类外资企业项目设立许可(商务、工商联办)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关于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
3)《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境外股东(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4)租约(附出租方的产权证明)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土地合同(如还未办理房产证,可提供土地证、环保工程验收合格通知书、规划验收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公安门牌号码证明代替)(材料提交两份,经贸、工商各留存一份);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 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境外非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与我国建交的国家,还需提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文件。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再经所属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香港和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专项规定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法律服务中心签章转递。 境外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香港、澳门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台湾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台胞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华侨来我省投资的,提交中国护照及定居国的居留证件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材料提交两份,商务、工商各留存一份)
6)涉及国有资产投入的,需提供国资管理部门确认文件;
7)可行性研究报告(非工业项目)或项目申请报告(工业项目);
8)章程(合资、合作企业还需提供合同)(材料提交两份,商务、工商各留存一份)
9)监事、董事及经理的名单、任命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材料提交两份,经贸、工商各留存一份);
10)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其它需报送的材料(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如需申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的鼓励类项目,请额外提交以下材料:公司申请(注明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第X类第X条第X项);产品及工艺流程介绍、图片资料,包括产品最终用途说明。)注:如申报鼓励类,需经省商务厅确认,时限待定。
*重要提示:审批类项目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说明: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提醒:表格中需要粘贴身份证复印件的,请粘贴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请提供股东(自然人)身份证原件以供核对。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启动实质性审查,请申请人配合。
(一)申报流程
1)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登录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网站(http://www.sipac.gov.cn/dept/xzspj/)→点击“工商网上登记”模块→完成用户注册→名称申报→新设名称申报→完成名称阅读使用须知→填写名称信息→自主申报成功→在辅助系统中下载并打印《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含名称查重清单)》、《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预留告知书》,并由全体投资人签署。
友情提醒:自主申报名称保护期为15天,15天内应使用该名称办理网上登记;同一申请人同一时间只可申请一个名称,待名称过保护期或该名称已办理登记后,方可继续申请新的名称。
2)网上申请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登录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网站(http://www.sipac.gov.cn/dept/xzspj/>)→进入“工商网上登记”模块→外资登记→设立→勾选“名称自主申报”→录入工商信息→→进入商务备案信息页面→录入商务备案信息→进入材料上传页面→选择“上传商务部门所需材料”→上传商务备案材料→通过下载系统自动生成工商登记文书并打印→签署章程、决议等文书→上传工商登记材料(含系统自动生成文书以及住所使用证明等企业自备文件);
(二)上传材料清单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及附表(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
2)《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境外股东(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3)公司住所合法使用证明;
4)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 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境外非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与我国建交的国家,还需提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文件。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再经所属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香港和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专项规定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法律服务中心签章转递。 境外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香港、澳门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台湾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台胞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华侨来我省投资的,提交中国护照及定居国的居留证件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
5)全体投资人签署的章程(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及《名称查询清单》件;
9)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 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信用承诺书》、《远离非法集资活动承诺书》(经营范围涉及投资相关业务的需填写)
11)其它需报送的材料(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如需申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的鼓励类项目,请额外提交以下材料:公司申请(注明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第X类第X条第X项);产品及工艺流程介绍、图片资料,包括产品最终用途说明。在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一并上传,并提交书面材料至窗口。)
2、2、审批类外商投资公司设立(负面清单内)(商务、工商联办)
(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注: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企业登记机关不一致的,投资人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初审意见表》;
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参股公司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
(二)审批类外资企业项目设立许可(商务、工商联办)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关于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
3)《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境外股东(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4)租约(附出租方的产权证明)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土地合同(如还未办理房产证,可提供土地证、环保工程验收合格通知书、规划验收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公安门牌号码证明代替)(材料提交两份,经贸、工商各留存一份);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 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境外非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与我国建交的国家,还需提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文件。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再经所属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香港和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专项规定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法律服务中心签章转递。 境外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香港、澳门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台湾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台胞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华侨来我省投资的,提交中国护照及定居国的居留证件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材料提交两份,商务、工商各留存一份)
6)涉及国有资产投入的,需提供国资管理部门确认文件;
7)可行性研究报告(非工业项目)或项目申请报告(工业项目);
8)章程(合资、合作企业还需提供合同)(材料提交两份,商务、工商各留存一份)
9)监事、董事及经理的名单、任命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材料提交两份,经贸、工商各留存一份);
10)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其它需报送的材料(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如需申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的鼓励类项目,请额外提交以下材料:公司申请(注明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第X类第X条第X项);产品及工艺流程介绍、图片资料,包括产品最终用途说明。)注:如申报鼓励类,需经省商务厅确认,时限待定。
*重要提示:审批类项目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说明: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提醒:表格中需要粘贴身份证复印件的,请粘贴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请提供股东(自然人)身份证原件以供核对。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启动实质性审查,请申请人配合。
申办条件
无
办理流程
总台领号—窗口送件—案件办理—窗口领件
表格下载
设定依据&收费标准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